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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熙会典·卷七十二·礼部三十三·朝贡(四)琉球国

琉球国

按大琉球在东南海中,本有中山王、山南王、山北王,后惟中山王,世称尚氏。顺治六年请贡,八年进贡,定贡期二年一次,贡道福建闽县。

 

顺治六年,琉球国差官奉表纳欸。

 

八年,琉球国差赍表官及通事到京,颁敕谕一道。谕改过将明季敕印缴换,即令差官赍去。

 

十一年,琉球国王世子尚质遣使奉表进贡方物,尊奉敕谕,缴到明季颁给镀金银印一颗,袭封王爵诏一道,敕谕一道。诏册封国王世子尚质为中山王,遣官册封,赐诏书一道,镀金银印一颗,令二年一贡,进贡人数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人,许正副使二员,从人十五名入境,余俱留边听赏。

 

康熙三年,中山王遣使奉表谢恩进贡。

 

四年,中山王遣使进献香品,庆贺登极进贡,其贡物有在梅花港口遭风飘溺者,奉旨免其补进。

 

五年,补进贡物,奉旨发回。

又令琉球国应进玛瑙、乌木、降香、木香、象牙、锡、速香、丁香、檀香、黄熟香等十件,不系土产,免其进贡。

又题准,琉球国进贡硫磺,应留福建督抚收贮,余所贡方物,令督抚差人解送,其来使不必赍送到京,即给赏遣回。

 

六年题准,贡使仍令赍表入觐。

 

八年,琉球国进贡耳目官到京,于常贡外加进红铜及黑漆嵌螺茶碗。

 

十年,琉球国世子尚贞差官进贡,于常贡外加进鬃烟、番纸、蕉布,其被风飘失贡物,免其查议。

 

十三年,琉球国差官进贡,于常贡外加进红铜及火炉、丝烟。

 

十八年,琉球国补进十七年贡物,除赴京存留官伴外,其余员役令先乘原船归国。

 

二十年,琉球国遣使进贡,奉谕琉球国进贡方物,以后止令贡硫磺、海螺壳、红铜,其余不必进贡。

又中山王世子尚贞,奏请袭封,礼部题准。赐敕承袭中山王,并赐䘏故王,银、绢、祭文誊黄,令来使赍往。

 

二十一年,遣官册封琉球国王,并御书“中山世土”四字赐之。

 

二十二年,琉球国差耳目官具表进贡。

 

二十三年议准,听琉球国王遣陪臣子弟入监读书。

贡物旧有金银罐、金银粉匣、金银酒海、泥金彩画屏风、泥金扇、泥银扇、画扇、蕉布、苧布、红花、胡椒、苏木、腰刀、大刀、枪、盔甲、鞍马、丝绵、螺盘,后俱免进。外有加贡,物无定额。

熟硫磺一万二千六百斤、海螺壳三千个、红铜三千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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